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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数:22882011-05-27 10:54:58 来源: 新闻动态
2009年7月,陈先生与鼎天网络科技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《家庭(电脑)维修维护协议书》,期限为2009年7月10日至2010年7月9日。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,鼎天公司为陈先生的两台电脑提供维修维护服务,维护费用按每天1元计算,共计365元。2009年11月12日,鼎天公司工程师对陈先生电脑进行维护维修时,将F盘中的所有文件丢失。嗣后,陈先生与鼎天公司交涉无果,于是陈先生请了两名律师打起了官司,请求法院判令鼎天公司返还服务费180元、赔偿经济损失59,420元和精神损失费10,000元。
对于原告提起的诉讼,被告鼎天公司既未出庭,也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。唯有原告方在庭审中诉称,鼎天公司在履行《协议书》时,将原告的重要文件丢失,其中包括:原告为他人设计商标、图标与商标,原告父母及朋友去欧洲旅游和孩子在公园游乐的照片,有关房屋质量的证据等。被告的过错行为,不但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,还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。
法院认为,本案是一起服务合同纠纷。鼎天公司在根据《协议书》的约定提供电脑维修维护服务的过程中,确实发生了文件丢失的情况。原告主张这是被告不当维修和维护所致,而鼎天公司经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、答辩,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。但原告主张自己设计的商标、图标、标志等相关文件丢失,没有提供有效、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商标、图标、标志包含的经济价值,原告以月工资标准作为计算相关经济损失的标准,明显难以成立。原告所主张的旅游照片丢失的经济损失也缺乏事实依据、法律依据,法院难以采纳。至于精神损失赔偿,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,本案不予处理。在通常情况下,电脑在维修维护过程中,可能会发生数据、文件丢失的情况,服务合同的双方对此都应有所预料制作备份。涉案电脑数据丢失,原被告均存有过错。据此,依照《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,判决被告鼎天公司应返还原告服务费180元、赔偿原告1,000元;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。
电脑数据丢失的天价索赔之诉